「行政機關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行政機關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各級政府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所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所稱「公營事業人員」,係指各級政府設置之生產、金融(保險)、交通及公用等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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