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召回改正」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自行召回改正: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自行研判其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有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虞,或國外主管機關或原製造廠已公告進行召回改正,或採用之污染物相關元件為造成不符合排放標準之原因,而直接通知其使用中汽車所有人,進行不符合排放標準之改正。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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