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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