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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維」開頭
維持生命治療
「維持生命治療」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3條
維持生命治療
: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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