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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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但意願人書面意思表示之內容,係選擇不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者,於撤回或變更程序完成前,醫師仍應依原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或醫療決定掃描電子檔之內容為之。
  2. 行政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意願人依本法擁有知情、選擇及決定權。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應符合之特定臨床條件。三、預立醫療決定書之格式及其法定程序。四、預立醫療決定書之變更及撤回程序。五、醫療委任代理人之權限及終止委…
  3.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3條 本法名詞定義如下: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
  4.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8條 …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4條 …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一、末期病人。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
  6.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6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