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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精」開頭
精神照護機構
「精神照護機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精神衛生法
第3條
精神照護機構
:指提供病人精神照護服務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職能治療所、精神復健機構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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