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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精」開頭
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精神衛生法
第3條
精神疾病
: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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