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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