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人員」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社會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制內或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
  2. 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之人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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