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係指由社區開發單位設置並管理,或設置後交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以供應社區飲用之取水、貯水、導水、淨水、輸水或配水設備及水井,且其每日供水量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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