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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石」開頭
石油製品
「石油製品」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石油管理法
第2條
石油製品
:指石油經蒸餾、精煉或摻配所得,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碳氫化合物為原料所生產,以能源為主要用途之製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輕油、液化石油氣、航空燃油及燃料油。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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