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標識」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發射標識:指無線電發射按主載波調變方式、調變之訊號特性及傳輸信息之形式以英文字母及數字組成之,其組合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位字母表主載波之調變方式。
    A雙邊帶調幅。
    H單邊帶、全載波調幅。
    J單邊帶、遏止載波調幅。
    F頻率調變。
    G相位調變。
    (二)第二位字母表調變主載波之訊號特性。
    1包括定量化或數位化信息而未使用調變副載波之單一頻路。
    2包括定量化或數位化信息而使用調變副載波之單一頻路。
    3含類比信息之單一頻路。
    (三)第三位字母表示傳輸信息之形式。
    B自動接收電報術。
    E電話術。
    X其他。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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