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標識」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發射標識:指無線電發射按主載波調變方式、調變之訊號特性及傳輸信息之形式以英文字母及數字組成之,其組合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位字母表主載波之調變方式。
A雙邊帶調幅。
H單邊帶、全載波調幅。
J單邊帶、遏止載波調幅。
F頻率調變。
G相位調變。
(二)第二位字母表調變主載波之訊號特性。
1包括定量化或數位化信息而未使用調變副載波之單一頻路。
2包括定量化或數位化信息而使用調變副載波之單一頻路。
3含類比信息之單一頻路。
(三)第三位字母表示傳輸信息之形式。
B自動接收電報術。
E電話術。
X其他。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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