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
  2. 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及復薪。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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