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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用」開頭
用電場所
「用電場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用電場所
:指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與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受電,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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