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係指不得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總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並以得票多寡決定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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