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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理」開頭
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係指不得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總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並以得票多寡決定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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