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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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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條文
1
筆
類別: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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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
理事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係指不得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理事監事總名額減少一名後之半數,並以得票多寡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