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教師」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特殊教育教師:指任教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之教師及任教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分散式資源班(以下併稱特殊教育班)之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導師)。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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