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勤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特勤人員:指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總統府侍衛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警衛大隊等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負責策劃及執行特種勤務相關工作之人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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