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指以氯酸鹽、過氯酸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或對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予以加工之場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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