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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指以氯酸鹽、過氯酸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或對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予以加工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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