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話警報信號」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無線電話警報信號:指由兩個交替發送正弦波音頻音調組成之信號,其一音調為每秒二二○○赫(加減百分之一‧五),另一音調為每秒一三○○赫(加減百分之一‧五),每一音調之歷時為二五○毫秒(加減五○毫秒),兩音調之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毫秒,兩音調之振幅比值不得超過一比一‧二。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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