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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水」開頭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2條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
:指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各地區供需分析,經中央主管機關檢討水源開發情勢、水源整體調配措施、系統再生水發展潛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目標年自來水可供水量無法滿足需求水量,並經其公告之地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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