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指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各地區供需分析,經中央主管機關檢討水源開發情勢、水源整體調配措施、系統再生水發展潛勢及其他相關因素,於目標年自來水可供水量無法滿足需求水量,並經其公告之地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