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提前一個月之期間」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每提前一個月之期間: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自其退休生效日前一個月之十六日至再上個月十七日止或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二項應即退休人員,自其退休生效日前二個月之最後一日至第一日止,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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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提前一個月之期間: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屆齡命令退休人員,自其退休生效日前一個月之十六日至再上個月十七日止,依此類推。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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