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式醫療器材」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植入式醫療器材:指以器材本體全部或部分依下列方式使用,持續留置於人體三十日以上,並得藉由外科或其他醫療方式取出之器材:
    (一)經手術或其他方式植入人體。
    (二)直接置放於人體自然腔道內。
    (三)直接置放並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植入式醫療器材」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