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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植」開頭
植入式醫療器材
「植入式醫療器材」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3條
植入式醫療器材
:指以器材本體全部或部分依下列方式使用,持續留置於人體三十日以上,並得藉由外科或其他醫療方式取出之器材:
(一)經手術或其他方式植入人體。
(二)直接置放於人體自然腔道內。
(三)直接置放並替代上表皮或眼表面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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