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係指原住民取得所有權之下列土地:
    一、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編定為林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古蹟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暫未編定用地。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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