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有線傳輸媒介連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並以光或電子方式進行傳輸之設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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