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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有」開頭
有工作能力
「有工作能力」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社會救助法
第5-3條
有工作能力
: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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