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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普」開頭
普通課程
「普通課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師資培育法
第3條
普通課程
:為培育教師人文博雅及教育志業精神之共同課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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