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不具效益」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改善不具效益:指經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所定辦法進行評估結果為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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