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各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數百分之五孰低者。
  2. 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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