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變圍堵器材或設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應變圍堵器材或設施:指可吸收、吸附或局限外洩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擴散至環境之器材或設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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