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使用範圍」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延伸使用範圍:指登記使用於群組化作物及有害生物種類者,分為下列二類:
    (一)代表性使用範圍:指群組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代表作物及代表有害生物者。
    (二)可延伸使用範圍:指群組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代表作物及代表有害生物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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