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政府遊說」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對政府遊說:指為影響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決策或處分之作成、修正、變更或廢止所從事之任何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所稱接受人民遊說,指人民為影響法律案、預算案或其他議案之審議所從事之任何與立法委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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