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指以實任法官身分連續辦理審判事務或行政事項滿七年,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未曾帶職帶薪自行進修者,自核派為實任法官之日起算。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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