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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實」開頭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司法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
:指以實任法官身分連續辦理審判事務或行政事項滿七年,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未曾帶職帶薪自行進修者,自核派為實任法官之日起算。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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