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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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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司法
法官法
第82條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
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
司法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
者,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一次,其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申請時與進修時之服務機關不同者,應向新職機關提出申請。前項所稱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
,指以實任法官身分連續辦理審判事務或行政事項滿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