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進用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幼)依下列規定進用之人員:
    一、於本條例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現職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身分任園長。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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