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執行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指得提供少年寄養、生活照顧、身心障礙福利、特殊教育、職業訓練、戒癮、精神照護、其他協助或輔導等事項之適當機構或處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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