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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執」開頭
執行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
「執行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司法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條
執行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
:指得提供少年寄養、生活照顧、身心障礙福利、特殊教育、職業訓練、戒癮、精神照護、其他協助或輔導等事項之適當機構或處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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