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活動強度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單位活動強度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指固定污染源每單位之原(物)料量、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操作量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且其計算單位應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估算基礎單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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