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運用單位」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受運用單位:(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
    (二)公務部分:指公務航空器所屬機關。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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