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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受」開頭
受運用單位
「受運用單位」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受運用單位
:(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
(二)公務部分:指公務航空器所屬機關。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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