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航空器編管業務:指對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數量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二、受運用單位:(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二)公務部分:指公務航空器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