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劑量」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劑量: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當量。
    (一)吸收劑量:指單位質量物質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一千克質量物質吸收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
    (二)等效劑量:指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其單位為西弗,射質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一)規定。
    (三)個人等效劑量: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
    對於強穿輻射,為十毫米深度處軟組織;對於弱穿輻射,為○‧○七毫米深度處軟組織;眼球水晶體之曝露,為三毫米深度處軟組織,其單位為西弗。
    (四)器官劑量:指單位質量之組織或器官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
    (五)等價劑量: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輻射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一(二)規定。
    (六)約定等價劑量:指組織或器官攝入放射性核種後,經過一段時間所累積之等價劑量,其單位為西弗。
    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十七歲以上者以五十年計算;對未滿十七歲者計算至七十…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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