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事業」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創業投資事業:指符合下列經營型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且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有限合夥實收出資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一、具備二人以上之經營團隊,並有經營創業投資事業或投資產業之專業知識,能對具潛力之投資標的事業進行評估及投資決策。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創業投資事業」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