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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再」開頭
再生利用
「再生利用」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條
再生利用
: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等用途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使再生資源產生功用之行為。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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