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教師」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2. 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並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教師分級,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格聘任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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