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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具」開頭
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2條
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指其使用應有嚴謹之規範,使用失當可導致人體健康或環境安全重大危害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