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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
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以下稱危險性醫療儀器),指其使用應有嚴謹之規範,使用失當可導致人體健康或環境安全重大危害者。
行政
醫療法
第93條
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
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查及評估。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發展研究計畫,而其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