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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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以下稱危險性醫療儀器),指其使用應有嚴謹之規範,使用失當可導致人體健康或環境安全重大危害者。
  2. 行政醫療法 第93條 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審查及評估。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發展研究計畫,而其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