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第2條 法規: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條 本法所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以下稱危險性醫療儀器),指其使用應有嚴謹之規範,使用失當可導致人體健康或環境安全重大危害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