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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