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公共運動設施:指各級政府為提供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於公園、運動公園、運動休閒園區或各類用地設置之下列室內外運動設施。
    但不包括本法第十七條所定之各級學校運動設施:
    (一)運動中心、體育館、綜合體育館、田徑場、游泳池、跳水池、球類運動場館、技擊運動場館、射箭場、射擊場、馬術場、自由車場、極限運動場、滑輪溜冰場,及其附屬設施。
    (二)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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