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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公」開頭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第2條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
:指放置於公共場所,提供民眾使用急救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設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