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指放置於公共場所,提供民眾使用急救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設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的條文